2009年6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翻译专业资格(水平)的考试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国家财政上缴的考务费标准为:三级笔译翻译每人30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360元。二级笔译翻译每人36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430元。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00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300元。同声传译每人1940元。对比发现,2006年公布的收费标准中三级笔译翻译每人400元,下调100元;三级口译翻译每人490元,下调130元。二级笔译翻译每人490元,下调13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580元,下调150元。一级笔译翻译每人1320元,下调320元;一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每人1760元,下调460元。同声传译每人1940元,未作调整。
文件规定,各地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机构向报考人员收取的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调整后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重新核定。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此次大幅下调考试报名费,体现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外文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考生的科学发展观精神,切实减轻考生负担,促进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蓬勃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