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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翻译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省翻译协会。 英文名称为 Anhui Translators Association (简称安徽译协,英文缩写A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翻译及与翻译工作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严格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各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社团组织民间协会相关规定。加速对外开放,促进对外交流,推动我省国际化进程,加强外语翻译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翻译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培养和发现更多优秀的翻译人才,为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会址为安徽省合肥市肥西路3号安徽大学主教学楼西309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愿望及要求,提出翻译行业发展建议;    

    (二)开展翻译行业调研,制定推广行规行约,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三)举办学术研讨与交流活动,推进学术研究;    

    (四)开展翻译行业相关的服务、咨询、办学和培训等工作;    

    (五)维护翻译工作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    

    (六)按照规定经批准,举办对在翻译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成果进行的评比、表彰活动,组织开展与翻译相关的奖赛活动。    

    (七)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友好往来;    

    (八)依照有关规定出版会刊及相关资料和书籍;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术、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供个人简历一份,附在翻译领域的学术或科研成果;

    (三)经理事会审查、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相关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三)执行本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安徽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领导机构的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军队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在执行本章程的同时,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军内社会团体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92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安徽省翻译协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